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此产生的诉讼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学界对相关条款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认定前述条款的性质,应当从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出发,不宜认定单一条款的性质,也不宜任意撤销该条款,子女享有交付财产的直接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