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的组织形式,所涉及的消费者数据共享问题是当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传统上的知情同意模式存在严重的缺陷,面对金融混业经营和大数据技术的冲击更是显示出不足。数据共享不能一味追求商业利益,应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平衡发展;选择放弃制度需要在消费者的知情和企业成本之间进行平衡,消费者应被赋予反对的权利;无论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以及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数据共享,都应有目的和条件的限制;隐私政策说明书的设计是数据共享制度适用的载体,既要保证减轻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责任,也要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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