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权益认定与保护路径缺乏共识,法律调整与规范适用界限不清的基本问题。综合相关理论分析与域外经验,作品标题不宜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予以保护,而应视为经营者(作者)创作服务成果(作品)的商业标志,这一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及商业标志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同时,囿于作品标题的特殊性和禁止市场混淆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应对经营者权益赋予的内容和条件施加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