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向犯理论存在诸多理论弊端,宜以合意关系取而代之。合意关系的成立具有"平等独立的复数主体""交换合致的复数意思""共生共存的复数行为"三个要件。对向关系、单位犯罪过程中执行单位惯常业务流程的职员之间的关系、中立业务行为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均属于典型的合意关系。刑法中合意关系的讨论,不仅能够释清刑法理论上的若干误识,也有利于刑事立法罪刑规范的科学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意行为的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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