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发包方以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这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制度设计发挥出依法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功能,以解除合同为主要表现形态。发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面临着一些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亟待阐明解决。为此,界定发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权的性质,把准权利行使的程序和实体要件。厘清发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权赖以生存的法律关系,以诉讼程序问题为切入点,参照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诉讼当事人地位列明及前置程序问题;以构成要件为结合点,聚焦实务探析满足权利行使的两个要件;以行使期限为着力点,探明《民法典》实施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发包方行使解除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权的期限。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