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因而也就没有社团大会即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重要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机关。基于基金会机构的特殊性和理事的重要地位以及基金会目的的公益性,基金会的治理机制也必然不同于社团法人。各国和地区立法上对于理事的选任、权利和义务、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我国立法上的相关制度有较大的不足。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它立法对理事制度的规定应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