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具类实用艺术作品,此类客体本身的实用性相对较低,其所具备的功能大多已经属于公有领域中可供自由取用的范畴。因此,对艺术性高度以及艺术性部分是否可以与实用性功能分离的探讨就成为了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具类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而著作权法的讨论主要将艺术性放在独创性的"创"要件中;对比邻国日本,其更偏向于强调艺术性的高低,以及创造性劳动对于公知形象能否产生垄断权利的讨论。在认可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当然排斥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若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届满,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可以继续寻求著作权的保护。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