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中证人义务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知道案情具体情况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将自己所知道的关于案件情况及自身体验的事实告知法院的义务。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中都有证人义务的具体规定,而且针对证人违法该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的也十分明确,使该规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反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一方面并未像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相关立法一样,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设置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实际利益并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并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并不承认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也缺乏对证人的相关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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