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协调效果,是反垄断法上的难点问题之一。欧美反垄断法上,协调效果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紧密联系的,须考察达成和持续实施协调的必要条件,即市场透明度、威慑机制和外部人的对抗力量。只有证明经营者集中后必然形成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才能认定将产生损害效果,这构成分析协调效果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协调效果的评估框架,但还需要对认定步骤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