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体系之名的整饬,问题意识源于不重视逻辑思维规则的使用,以致对法律、法治、法理的认识呈现出病态以及碎片化趋势,进而影响了法律意义的整全性发挥。体系整饬的主要对象包括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目标在于完善法治逻辑或形成捍卫法治的法学思维。法律思维的体系矫正,主要是为了拓展法律思维的规范依据,克服绝对文义解释的弊端。法治思维作为带有法律方法论意义属性的政治思考,系透过法之内外体系的思维约束功能,力求在"尽法达义""穷法达理""持法达变"中实现权力管控。法理思维的体系改造,倡导"逻辑—体系"思维范式之建构,旨在助益法理思维之完善与法理的方法论功能之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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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