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认定,直接原因在于我国财产监护规范过于概括。《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此款缺少法律后果的规定,属不完全法条,应在具体适用中类推适用代理规则,以无权代理路径证成父母“非利益”财产处分的性质;父母财产处分效力的判断还应考虑父母监护具有伦理性、身份性等特殊属性,采限缩解释,不判断事实处分的效力,仅以法律处分展开,并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司法裁判的优先价值选择;父母“非利益”的财产处分无效,其在外部交易和内部监护两个法律关系中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