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案外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颁布以来已经制定了四种救济程序。立法中四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情况导致实践中存在案外人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救济程序以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就是存在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竞合。多种救济程序的竞合有违民事救济的基本原理,因此有必要厘清各种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探寻救济程序竞合的原因,并对现有的救济机制加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