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污染环境罪罪状表述中难以直观地判断本罪的犯罪形态,只能依照2016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进行认定,但是本罪的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定义,是行为犯或结果犯,还是危险犯或实害犯,这始终是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从生态法益的视角出发,在明确污染环境罪所保护法益为生态法益为中心的共同体法益的基础上,利用生态法益解释论功能明晰本罪的犯罪形态。生态法益解释论指导下,可从以下路径解决污染环境犯罪形态存在的争议:(一)生态法益解释论下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的实质判断;(二)生态法益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犯罪形态划分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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