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基层自治总体上运转正常,问题多是规范层面的,既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层面的问题,也有《民法典》实施大背景下的问题。结合《民法典》认识乡村基层自治,一方面是乡村基层自治为直接民主角度,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会议制度,代理与直接行使村民自治权、间接行使村民自治权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角度,基层乡村自治特别法人指向厘定、乡村基层自治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特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实施协调乡村基层自治,一方面是乡村基层自治决定效力角度,村民会议决定效力、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效力、社区自治体机关或者机构意义上"村民委员会"决定效力问题;另一方面是乡规民约效力角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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