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石原则作为美国公司法律的产物,至今仍依赖司法判例不断发展完善,并被很多国家所借鉴,其作用在于有效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对该制度虽经过多年的探究摸索,在实践中仍无法合理适用。因此需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公平"行为在首次移植时出现运用与解释的差异,需要重新加以界定。对于公司法方面,由于股东诚信义务履行的不足、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似性、注册资本限制的放宽以及对欺诈的不同规定,想要移植深石原则存在多方面的障碍。文章依据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来分析深石原则在运用时有无可取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出资不实不能单独作为运用深石原则的条件,否则将难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地位。文章通过分析该原则在美国的适用标准及Blumberg教授的观点总结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发现该原则的适用需要股东实施了"不公平"行为,并据此从主体、行为、结果多个方面探索深石原则在适用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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