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案例论及的法理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比照标准说”的实践意义并不明确,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抽象危险犯说”与我国司法解释及刑法基础理论存在矛盾,有矫枉过正之嫌。三个虚假信息类罪名的传播对象和行为模式有极大交叉,可以类比适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应当采用“现实社会秩序混乱说”的观点,并把握好“严重性”和“社会性”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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