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惩戒制度旨在保证检察官之检察权规范化运作,以保障检察权之社会公信力。然而,该制度在设计之初,追求一种"大而全"的监督惩戒,将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的惩戒和违反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惩戒全面纳入检察惩戒制度之中,从而导致该制度因惩戒事由过于宽泛,而在现实运行中存在虚化不实的情形,难以达至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国家监察体制创建的背景下,检察惩戒因与监察惩戒之间存在着监督情形的高度重叠,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惩戒制度的虚化。就该制度设计初衷而论,"去全"与"回归"或许是提升检察惩戒制度功效的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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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