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邮政企业因邮件的迟延、误投、遗失、漏送等而产生的邮政合同纠纷及其赔偿案件屡见报端。基于邮政服务的广泛性,此类纠纷的处理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我国邮政赔偿主要采法定限额赔偿制度,其既有合理之处,也有显而易见的缺憾。基于此,笔者拟就邮政限额赔偿制度及其缺陷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改革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