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目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位一般认为自成一体,就像社会主义法系一样独树一帜,但无可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理论基础,尤其是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仍然是受到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具有自然法特征。马克思的自然法观将自然法置于社会生产方式之中,因而有别于传统的自然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