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湖荡湿地因其地理原因和历史因素,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着治理主体、治理流程和治理措施碎片化等"顽疾"。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法定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方式,其本质是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法律监督、公益属性和专业特点等优势。在国家湖荡湿地保护中,检察机关应当遵循行政保护优先、诉前程序优先和双赢多赢共赢基本原则,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开展"多元共治",积极探索与扭转跨越行政区的国家湖荡湿地区域"碎片化治理",并努力迈向"法治化区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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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