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分。随着依法行政原则扩展适用于内部行政领域,行政处分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基于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尊重,法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强度不应过强,法院审查强度的选择,是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高校的行为是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行为还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审查应当形成多层次的审查强度。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有纪律处分意义的行政管理行为,法院对此的审查强度不应限于程序正当性的最小审查强度,须视处分是针对学生违反学术纪律还是校园秩序,可以采取中等审查强度或严格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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