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选择了不同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根源在于《反垄断法》第13-15条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法经济学理论出发: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揭示了违法推定规则能够最小化决策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诉讼成本理论指出违法推定规则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因此,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实施的理想路径应当是违法推定规则。执法机构颁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大幅细化了《反垄断法》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从根本上完善了违法推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做了一定的完善,却并不彻底,仍旧遗留了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应当借鉴《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有益经验来改造第1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