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身二任,既负责立法过程中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亦负责事后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二者都属于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但一者为事前,一者为事后,且二者在理论基础、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审查目的方面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不容混淆。同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不同于立法监督,审查对象应包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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