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10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虽然税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不能抵扣,会计处理时基本上也考虑到增值税的转出问题,然而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会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就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