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实践中将民主贯穿于每一个环节,重在强调全过程,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以此来看,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两个环节恰恰在实践中无法保障民主的充分实现,为此需要嵌入协商民主机制。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要义上,它要求在民主实践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村民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村庄治理的全过程,实实在在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此而论,村民自治由于常常受村两委关系、乡村关系以及受村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差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充分实现村民的当家作主,因此需要用“权责清单”来合理划分乡村关系、两委关系并且用“微自治”机制来提升村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由此才能优化村民自治制度,从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村民自治中得以彻底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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