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赔偿兼具补偿和预防功能,自法定赔偿引入我国以来经历了几次变革,由在商标法上的变革可见一斑。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标准较低,相较于其他赔偿方式适用频率较高,便捷了司法审判和权利人保护。但赔偿数额与权利人诉求的金额之间差异过大,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可预见性,容易引起争议,论证说理也较简单,说服性不强,这在司法实践案例中可以体现出来。具体解决路径为: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法定赔偿金影响因素分档机制,提高法定赔偿的科学性;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作明确区分,将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发挥出来;降低其他赔偿方式的证明标准,鼓励实践中用其他计算方式代替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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