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界定不应仅停留在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法学尤其是商法研究应积极探索其法律责任的范围及其落实机制,并有效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一般商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这一方面需要认识到在民商事区分的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企业营利性以及商事活动高风险性密不可分,又或者说只有从民商区分的视角才能深入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化可能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反过来也对商事理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包括商事营利性的修正,也会直接影响商事责任认定,除有责任对象、内容的扩张外,更存在对商事责任认定整体意义上相较于传统民事责任"加重"的影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