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社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农民合作社的所有社员要实现利益共享,首先要实现风险共担。但是因为普通社员农户之间存在风险共担困境,导致利益共享无法在所有社员之间实现。农民合作社本应是"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普通社员农户的风险共担困境造成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掌握在少数核心成员手里。文章用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尝试解释风险共担困境的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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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