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的兴起,意味着互联网呈现"再中心化"的趋势。当主导性互联网平台占据互联网信息传播和交互活动的枢纽位置后,法律需要从两个方面强化其义务,即对其用户违法行为的注意义务和普遍性的服务义务。由于法律对平台功能有多重期待,加之平台本身在供需匹配中的作用日益主动、积极,传统网络法发展出的中立原则很难作为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原则。法律应当正视平台经济的自我逻辑,以"平台公正"为原则基础来建立规制框架,要求平台差异化的服务供给必须基于公正理由,平台治理须遵循正当程序,平台服务需要符合公共伦理规范。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