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各地纷纷筹建各级审判厅,为避免司法机构重叠同时又能筹集所需经费,从江苏省开始裁并同城州县始,即用所节约经费和旧衙署建立审判厅。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省并不存在同城州县,就裁并与之相仿的同城府县。辛亥革命后,南方各省延续了清末裁并同城治所的措施,但裁并模式不一。《划一令》颁布后,各省实行裁府留县或改府为县,治所同城现象也基本不存在了。清末延续到民国初年的同城政区治所裁并不仅由原来同城州县扩展到同城府县,而且范围也从江苏省扩展到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