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被认为是判断不动产归属的理论基石,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和权利推定效力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这是现今民法的价值观念、物文主义主导下财产恒重立法思想对婚姻法领域侵蚀的体现。但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受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原则的制约。本文通过民法和婚姻法两种视阈分析婚房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厘清民法与婚姻法在判定夫妻财产归属时的关系,提出婚房登记只有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在婚姻内部夫妻双方间判断财产归属时应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协调,坚持婚姻法的伦理性与人身性。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