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的逮捕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就意味着羁押,表明在法定期限内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审查逮捕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性裁判权,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实现刑事诉讼之目的。该项权力应是司法权,这一权力性质的定位揭示了审查逮捕权的权力本质。纵然该项制度的权力性质并未完全体现出司法权的全部特性,但这是我国审查逮捕制度改革的方向,即真正实现审查逮捕的司法化,完全褪去行政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