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坟产习惯是传统社会维护坟产秩序的重要规则体系。坟产所涉诸习惯权利,主要包括坟地所有权、上坟祭扫地役权、逝者及其后代人格权、风水权等,其涵摄了财产性权益和精神性权益两方面内容。中国近代以欧日民法典为样本构建起来的物权法律体系,将坟产视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动产,仅其所涉部分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定物权,其余大部分,尤其是精神性权益,在新的物权法中基本被剥离。于此法律变革时期,民初大理院曾参酌固有习惯并糅以大陆法系物权法理,借助判决例和解释例将坟产习惯加以折衷安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实现坟产法律关系的有效调整,审判机关有时亦只能委诸固有习惯裁处坟产讼案,从而使得部分坟产习惯仍具有某种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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