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不仅受高校历史传统和法律地位的限制,更受到高校教育管理权的制约。我国公立高校教育管理权包括行政管理权和学术自主权,行政管理权行使接受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应无法律上的障碍,但学术自主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和救济却面临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因为大学自治彰显的是"象牙塔"内独有的学术自由与尊严,大学法治凸现的是高教治理规则与一国法制体系的呼应。自治与法治并行不悖,自治决定司法审查对教育管理的部分纠纷在裁处上的限制。依法全面规制教育管理纠纷,仅有司法审查机制远远不够,尚需构建教育仲裁制度并完善现有教育立法,以应对大学自治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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