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网约车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具体分析了快车、专车、顺风车、代驾四种网约车用工模式,其中仅有专车下的B2C模式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暴露了我国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上有失僵化,尽管如此,本文依然认为不应将网络平台公司与网约车纳入到劳动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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