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定,存在近亲属所提诉讼性质不明、诉前程序规定存在立法冲突、诉前程序对象单一等问题。从有关案例与实践数据看,近亲属所提诉讼实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私益诉讼,在诉前程序中加入“近亲属所提诉讼是否完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性条件以便合理衔接公私益诉讼以破解冲突之态,加入“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作为诉前程序第二顺位主体,扩大英烈诉前程序对象,增强诉前程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