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通知—删除”机制中的关键要素,侵权投诉通知在网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第1195条对网络侵权中通知的要求仍较为原则性,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语境下,对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对通知合格性的判断还应当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并立足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平衡。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从通知主体适格性、通知形式适格性及通知内容适格性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