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其他毒品犯罪的基础。解释者不应忽略刑事司法的现实局限性对犯罪成立所产生的影响。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严厉打击的毒品政策和证据短缺的司法现实出发,在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互动过程中,以促进毒品流通的盖然性作为运输毒品罪成立以及与其他毒品犯罪相区分的实质根据。运输毒品罪的"兜底性"特征导致其有被滥用的可能,应当通过盖然性判断标准和相对固定的证据规格限缩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