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存在着决策程序不透明,诉求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因此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权是极为重要的,而我国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环境公众参与权均有规定,但是在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程序,降低诉求门槛。

  • 单位
    邢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