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司法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的难题,避免裁判冲突、提高诉讼效率,立法确立了有限范围的一并审理程序。但一并审理程序忽略了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基础理论,导致该程序的启动与基本诉讼原理相矛盾、有限的适用范围与无限的界定标准相矛盾、过分追求个案正义与法的安定性相矛盾。以行政机关规制意图为核心视角重新审视民行交叉争议,以行政行为跨程序性效力解决这一难题更为科学与规范。宜在诉讼程序分离原则、法的安定性优先原则、正确识别交叉争议原则下,按照行政机关规制意图的作用方式和影响范围划分不同的交叉争议类型并拟定相应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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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