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而非民事主体——"人"。在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研发者、管理者等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人工智能的应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当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版权归人工智能发明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