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桂建管[2018]9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现就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部分工程验收条件、程序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改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改为"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