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合理性,在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内涵不断发展,"私权制约"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当下,检察机关凭借其自身的诉讼优势,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司法地方化、案件来源单一、证明责任缺失和诉讼成本负担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促进这一制度更好地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规划出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