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公共治理危机亟待科学预测与防范,将治理端口前移。行政检查等是端口前移的重要举措,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权利对行政检查过程进行规制与督促,将出现权力监管的真空地带,对于公民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将是一纸空谈。对行政检查等进行司法审查,既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监督,也意味着司法的积极跟进。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检查权进行控制,以及对行政检查不作为进行监督等都意在督促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行政与有效行政,进而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各项立法目的,促进环境改善与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