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深度伪造”技术,在以报复、泄愤为目的的色情型视频中,将特定对象的面部信息换到色情视频中,这不仅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滥用,也是对公民具体人格权,即隐私权的侵犯。通过考察欧洲、美国对换脸色情视频的刑事规制路径,对比我国的规制路径,可以看出我国更为关注后续扰乱社会秩序的传播行为。因而,应以网络诽谤罪为进路,规制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理解深度伪造技术的手段行为对他人人格权的严重损害,并以此来确定入罪标准。同时还应认识到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对文化价值以及文化秩序的冲击,采用一般人标准来认定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以此来判定公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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