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缺乏稳定的价值基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的诸多条款均以激励创作为价值取向,著作权持续扩张保护趋势将严重侵蚀公共领域的边界。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公共领域,具体可从明确独创性要件是著作权保护的界线以及扩大著作权保护时应履行合法正当程序这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公共领域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激励价值和公共价值如何协调的问题。应维持著作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之间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