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制度相伴而生,在地方探索阶段,前者为后者的下位概念。首违不罚制度在法定要件上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律效果上贯彻行政便宜原则,缓和了处罚法定原则。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的制度差异表现在事理逻辑、违法行为特征、规制重心三个方面。新法通过以后,各地的实施清单存在混同处理现象,消解了其制度功能。应当将首违不罚适配于持续性管理关系中的高频违法行为。配套告知承诺制的运用,可以降低政府规制的强制性,以合意的方式形成新的责任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