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2018年7月,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张丽到哈尔滨市的一家民营公司求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200元,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张丽上班两个月后,发现跟自己情况类似的同学纷纷转正,于是也向公司提出涨工资的诉求,并质疑自己的试用期过长。公司表示,有关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需严格遵守,因此拒绝了张丽转正、涨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