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梳理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的罪名适用,存在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乱象"。前述四个罪名在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的交叉与重合以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性质界定,是造成前述刑法罪名适用"乱象"的原因。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刑法》第145条中的医用器材,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犯罪,应当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空间,根据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