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买卖合同瑕疵案件中,补正履行的具体形态为修理与更换。基于补正履行保护守约方的规范意旨,补正措施选择权应赋予买受人,且不得限制修理与更换的适用顺位,并允许买受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框架内享有变更选择权。作为限制,出卖人可依履行不能之规定抗辩。在对履行费用过高抗辩的认定中,不宜采用单一的类型化规范模式,应当引入动态体系的分析方法,在明确应当纳入考虑的因素后,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基于案件事实考量平衡诸多价值进行自由裁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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